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1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1352號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源臻國際有限公司、 張明森 、 張元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狀載相對人源臻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張明森是
否為其合法代理人(請提出具法定代理權之釋明資料),如有誤載並應為更正。
㈡提出相對人源臻國際有限公司發票「前」、「後」之公司
變更登記事項卡,以證明張明森為該公司發票時之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