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7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7147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葉美伶 債務人 何若屏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如附表一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前項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區分所有建物之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之不動產,嗣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撤回附表二之不動產,然附表
一、二之不動產應併同移轉,始符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有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112年11月13日溪地登字第1120016187號函附卷可參,又因債權人係自行撤回附表二之不動產,故無再次通知補正之必要,是債權人就附表一之不動產強制執行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司法事務官所為之裁定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張翠伶附表一:112年司執字087147號財產所有人:何若屏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大溪區環湖12233897.2710000分之19備考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91-21地號附表二:
112年司執字087147號財產所有人:何若屏編號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樓層面積合計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1188桃園市○○區○○段0000地號--------------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0號七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家用三層:27.51合計:27.51全部備考重測前:三層段阿姆坪小段91-21地號。含共同使用部分330建號及增建部分之持分,隨同主建物一併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