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1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杜秋惠被告陳科保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暐凱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2年度偵字第5
261、69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杜秋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具保人杜秋惠因被告陳科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15萬元,於民國000年0月00日出具同額現金保證後,受刑人已獲釋放,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茲被告經本院傳喚應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9時30分之準備程序期日到庭,惟被告於庭期屆至時,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亦未在監、在押,復經拘提無著,且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偕同被告到庭,且查被告正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通緝中)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2年10月16日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之函文及所附之拘票、報告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通緝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憑,足認被告顯已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黃皓彥法官廖奕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