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2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24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浚民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86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53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書。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扣案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均檢出海洛因成分,扣案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物,分別檢出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等成分,而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管制之第一、二級毒品,且物品沾染毒品後已難與毒品析離,亦應視作毒品。故附表所示之物,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是以,本件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葉作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希潔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重量(公克)毒品成分鑑定單位證據資料1白色粉末1包淨重:0.1980驗餘淨重:0.1888檢出海洛因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江浚民警詢供述、鑑驗書、委託檢驗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F00000000)、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桃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506、3827號、110年度毒偵字第6478號、110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1號、111年度毒偵字第2671、5302號不起訴處分書2白色粉末1包淨重:0.4898驗餘淨重:0.4748檢出海洛因3注射針筒3枝檢出海洛因4吸食器1組檢出甲基安非他命、N,N-二甲基安非他命附件:檢察官聲請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