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58號原告 金聖涓 被告 蘇俊龍
蘇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就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分之869,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93年7月19日向臺南市白河地政事務所設定之普通抵押權所擔保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債權不存在,並請求塗銷上開抵押權登記。是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1,000,000元。又系爭土地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價額為1,843,062元(計算式:16,700元×127平方公尺×869/1000=1,843,06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顯高於上開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總額,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請求塗銷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1,000,000元為準,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書記官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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