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一五一號
原告0000-00訴訟代理人 蘇吉雄 律師
陳雅娟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邱超偉 律師
石繼志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余幼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