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00號
聲請人東農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一張,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四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陳孟瑩┌─────────────────────────────────────────────────────────────┐│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二0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東農報關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苓│0六00四─三│肆萬壹仟壹佰貳拾│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IE四一八六九0│││││雅分行││伍元││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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