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號碼八六ND00000000、八六ND00000000),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七日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四○號公示催告,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九日及同年月二十三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七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九四○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洪碩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一日
法院書記官凃光聰┌──────────────────────────────────────────────────┐│附表: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六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一│││1000││├─┼───────────────┼──────────────┼────┼───┼────┼───┤│2│華新先進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0000000─三│││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