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6年上訴字第1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12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焌良 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法扶律師)
葉進祥 律師(法扶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彭鈺魁
胡慶翔 郭家華 上訴人即被告 洪嘉苡 選任辯護人 江銘栗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6年9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撤銷原諭知簡式審判程序裁定,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侯廷昌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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