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6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653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債務人 黃文賓 債務人羅 偉瑜
一、債務人黃文賓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玖萬零陸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黃文賓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 羅偉瑜 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文賓於民國104年7月14日邀同債務人羅偉瑜為一般保證人,向債權人分別貸款(1)新臺幣495萬元(2)新臺幣7萬元,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乙紙,其借款期間、約定利率及償付方式各按「不動產借款約定書」之約定分期平均攤還本息,每月償還一次,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二)詎料債務人黃文賓自106年9月28日起即未依約繳款,屢經催討無效,聲請人乃依借款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現債務人等仍積欠本金4,762,458元及28,191元,及如上開請求金額所述之利息、遲延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債權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請求鈞院准予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653號利息┌──┬───┬─────┬──────┬──────┬───────┐│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黃文賓、羅│自民國106年9│至民國106年1│年息1.7%│││476245│偉瑜│月28日起│0月28日起││││8元│├──────┼──────┼───────┤││││自民國106年1│自民國107年7│年息2.04%│││││0月29日起│月28日起│││││├──────┼──────┼───────┤││││自民國10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1.7%│││││月29日起│││├──┼───┼─────┼──────┼──────┼───────┤│002│新臺幣│黃文賓、羅│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6年1│年息2.1%│││28191│偉瑜│0月28日起│1月28日起││││元│├──────┼──────┼───────┤││││自民國106年1│至民國107年8│年息2.52%│││││1月29日起│月28日起│││││├──────┼──────┼───────┤││││自民國107年8│至清償日止│年息2.1%│││││月29日起│││└──┴───┴─────┴──────┴──────┴───────┘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