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易字第57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98年度偵字第2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8年1月8日被發現業已死亡(死亡原因、日期解剖檢驗中),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附卷可稽。
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童淑芬中華民國98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