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附民上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附民上字第1號上訴人久大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 律師
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 律師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有關「聖橋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聖僑資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林欣蓉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