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0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蘇俊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肆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蘇俊偉於民國101年09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410,000元,約定自民國101年09月27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261,923元正未給付,其中251,964元為本金;8,675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蘇俊偉於民國100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270,000元,約定自民國100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7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128,512元正未給付,其中124,134元為本金;3,094元為利息;1,2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蘇俊偉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4月15日止累計114,339元正未給付,其中108,739元為消費款;4,900元為循環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004),(005),(006)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609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251964││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3.37%│││124134││5月05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85%│││5386元││4月16日││計算之利息│├──┼───┼─────┼──────┼──────┼───────┤│004│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27511││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5│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85%│││60241││4月16日││計算之利息│││元│││││├──┼───┼─────┼──────┼──────┼───────┤│006│新臺幣│蘇俊偉│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601││4月16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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