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7256號債權人 吳昭瑩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互登企業有限公司、 楊顯鈴 、 黃建隆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互登企業有限公司已廢止,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及更正其法定代理人,該裁定已於104年4月10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