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4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424號原告奎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明諭 律師
陳逸華 律師被告元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秀琬 訴訟代理人 曾建豪 律師被告 張劭緯 訴訟代理人 郭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1年1月6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千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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