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易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交易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潔芯選任辯護人高晟剛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078號),而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潔芯因過失傷害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23日宣判,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勝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柔彤中華民國112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