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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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橋小字第585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張霖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及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位於金門縣金湖鎮市○○路000號
3樓,惟被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
參,本院審酌被告既於上開監所服刑,為使被告有效行使訴訟防禦權,及避免長途提解人犯之勞費與人犯戒護安全考量,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始為妥適。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之居所地法院即屏東地院管轄。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橋頭簡易庭法 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郭力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