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522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板簡字第522號
原告 張水波
上4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力豪 律師
(原名:千百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旗
陳 李百合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板簡字第522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下午4時30分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葉子榕
通譯陳士芳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
下:
主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建物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公司法第24條及第25條分別定有明文,此2規定於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同法第261條之1亦有明定。本件
被告登群公司(原名:千百樂公司)業經經濟部於民國(下同)85年3月20日以建三管字第085322593號函撤銷登記,有經濟部111年6月29日經授中字第1113404034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1頁)。又被告公司迄今尚未完成清算,則被告法人格當未消滅,仍有當事人能力。又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79條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113條,前揭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本件被告公司既已進入清算程序,其章程亦未另就清算人之選任有特別規定,亦未經股東決議以何人為清算人,則被告公司之全體董事均為當然法定代理人,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
㈠訴外人即原告之父 張天滿 曾與友人 陳森楠 一同經營生意,於61年間,兩人與千百樂公司成立飲品經銷關係,販售「千百樂酵母乳」,被告千百樂公司為保障其飲品貨款皆能如期收受,遂要求兩人將當時登記在張天滿名下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00873建號之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下稱系爭房屋)設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新臺幣(下同)20萬元予千百樂公司,系爭土地及建物均為原告等人所有,張天滿及陳森楠當年與千百樂公司設定系爭抵押權登記均未約定借款數額及利率計算方式,系爭抵押權係為擔保飲品貨款順利給付所設定之抵押權,兩造間並無借貸關係,且「千百樂酵母乳」目前早已下架,市面上早已不再流通,足證張天滿及陳森楠與被告千百樂公司雙方已多年未有商業往來,雙方已無擔保飲品貨款之債權。
㈡原告等人曾於110年3月24日向鈞院以110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訴請塗銷系爭土地抵押權事件,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原證2),今再向鈞院訴請塗銷系爭建物之抵押權,按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所有人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民法第880條、第767條第1項中段定有明文。又被告千百樂公司所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期間已於65年12月30日屆滿,是其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至遲已於80年12月30日罹於15年之請求權時效而消滅,則系爭房屋無既存之債權,且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即其擔保存續期間内所可發生之債權已確定不存在者,依抵押權之從屬性,原告等人自可依爰依民法第767條及第759條之條規定,請求塗銷糸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並聲明: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系爭建物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等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本院
110年度板簡字第2740號民事簡易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且經本院調閱前揭卷宗查明屬實,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五、從而,原告本於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葉子榕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葉子榕
附表:
抵押物建號
建物門牌
總面積
權利範圍
所有權人
新北市○○區○○段
00000○號
新北市○○區○○段
0000地號(建物坐落地號)
新北市○○區○○路
000巷00弄
0號
62.00㎡
全部
張水波1/4
張清輝1/4
張吉雄1/4
張健忠1/4
抵押權登記內容:
㈠、登記次序:0000-000
㈡、收件字號:板登字第003852號
㈢、登記日期:61年3月25日
㈣、權利人:千百樂股份有限公司
㈤、債權額比例:全部
㈥、擔保債權總金額:200,000元
㈦、存續期間:自61年2月8日至65年12月30日
㈧、清償日期:空白
㈨、利息(率):無
㈩、遲延利息(率):無
、違約金:無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森楠
、權利標的:所有權
、標的登記次序:0000000000000000
、設定權利範圍:全部
、證明書字號:061北板字第001182號
、設定義務人:空白
、其他登記事項: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