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68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花蓮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甲字第1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之罪,均減為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各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前段,刑法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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