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繼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繼字第935號聲請人即聲明人 世海玲 相對人即被繼承人 謝阿順 (亡)上列聲明人之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相對人即被繼承人於民國106年7月13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願拋棄繼承權,為此依法聲明拋棄繼承,並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繼承人死亡之事實,業經本院查閱其戶籍資料無訛,有被繼承人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稽。經查,被繼承人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皆拋棄繼承,第二順位繼承人皆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無從繼承,被繼承人死亡後,其胞弟 謝阿亮 始於106年7月31日死亡,依法應由謝阿亮之繼承人再轉繼承謝阿亮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惟查謝阿亮之長子 謝明鋒 又先於謝阿亮死亡,亦應由謝明鋒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謝明鋒對於謝阿亮之應繼分。然聲請人為謝明鋒之配偶,並非謝明鋒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無從代位繼承謝明鋒對於謝阿亮之應繼分,亦無從再轉繼承謝阿亮對於被繼承人之應繼分,是以,聲請人自非被繼承人依首揭法律規定之法定繼承人。準此,聲請人既非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是聲請人遽向本院為拋棄繼承權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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