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補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沙補字第43號
原   告  陳世豪
       蔣秀美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賴清香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98,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應
  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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