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28148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吳家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早人企業有限公司賴信廣李韋翰 (原名: 李志文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古早人企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三、經查上開公司法定代理人之一賴信廣已死亡,其繼承人依法應繼承其股東之地位而成為該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故請提出賴信廣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亦應列其全體繼承人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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