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7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6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瑋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字第1335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判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可考。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院以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且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本院,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再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其他編號所示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刑事聲請數罪併罰合併定應執行刑狀影本在卷可稽,參照同條第2項之規定,自仍應准予併合處罰。茲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之刑,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曾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為重。爰審酌本件內部性及外部性界限,受刑人所犯各罪之類型、態樣、侵害法益、情節及行為次數(其中附表編號2至4犯罪日期同日),兼衡刑罰經濟與公平、比例原則,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給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後,裁定定其應執行刑如
主文所示。另上開數罪併罰中之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揆諸上開說明,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欣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卓采薇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①有期徒刑1年1月②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月21日至22日①110年11月26日②110年11月26日110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996至3000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少連偵字第24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50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50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判決日期110年11月29日111年4月12日111年8月25日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案號110年度簡字第4505號111年度審金訴字第152號111年度審訴字第109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年1月11日111年6月7日111年9月2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否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91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85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5403號編號1至3所示案件,經臺北地院111年度聲字第194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10年11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59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8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6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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