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9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995號聲請人 王薏甯 (即 王世雄 之繼承人)法定代理人 江敏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370號公示催1告。
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6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附表:112年度除字第00099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大中鋼鐵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6月30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