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2324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郭宸熙

郭書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志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7,05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佩怡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5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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