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593號上訴人通通製作有限公司即原告法定代理人 陳韻羽 被上訴人 周鵲麗
陳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叁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坤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書記官翁仕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