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89號上訴人 李士蘭 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家彥 律師被上訴人 周哲宇 訴訟代理人 朱增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4月2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書記官何家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