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10號上訴人 嚴佩蓮 被上訴人 劉富燕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黃俊嘉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上易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4年度上易字第310號上訴人 嚴佩蓮 被上訴人 劉富燕 訴訟代理人 孫安妮 律師
黃俊嘉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3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