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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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聲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7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俊明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
理由受刑人王俊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經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前開各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院為定應執行刑之自由裁量事項時,所應受之法律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綜合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黃蕙芳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書記官吳璧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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