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29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中一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銘琪 訴訟代理人 王嘉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6年8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83號公示催告,業經本院調取該卷宗查明無訛。。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7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表:
~t30/┌──────────────────────────────────────────────────────┐│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29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號││││(新台幣)││人│├─┼─────────┼─────────┼───────────┼────────┼────────┼──┤│00│日成商業有限公司周│永豐銀行南崁分行│105年9月10日│22,596元│0000000│中一││1│靜華│││││電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