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93號原告 彭莊清英 被告 彭玉心 兼訴訟代理人 彭玉文 被告 彭玉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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