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條例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0號抗告人 李月霞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間勞工保險條例事件,對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0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林勇奮法官李協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江如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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