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5號原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蘇啟邑 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 律師
黃雪鳳 律師被告雲林縣政府代表人 蘇治芬 縣長上列當事人間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環署訴字第1010016821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該項規定於行政訴訟亦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18條參照)。
二、本件被告雲林縣政府為公法人之機關,其所在地係在雲林縣,其行政訴訟案件自民國101年3月1日起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邱政強
法官李協明法官林勇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出抗告(須按對造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
書記官林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