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再微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再微字第5號再審原告 陳冠榮
楊家珍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興大文學院社區管理委員會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7日99年度小上第100號民事判決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悌愷
法官陳學德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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