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上易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上易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310號上訴人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訴訟代理人 陳依伶 律師
廖格蔚 被上訴人 蔡義仁
蔡儀正 鐘定楠鐘偉能 林素蘭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王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5月9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文賢
法官蔡勝雄法官張家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17日
書記官鄭信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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