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04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04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峻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附表利息:
┌──┬───────┬──────────┬──────┬───────┐│本金│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8208元│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54%││││││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18554元│自民國106年12月11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一、債務人張峻榮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年12月10日止累計27,794元正未給付,其中26,762元為消費款;1,032元為循環利息(2017/9/7~2017/12/1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