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審附民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審附民字第427號原告 潘董統 (原名 潘明道 )被告 陳永順
王明裕 廖宜慧 李文芳 蔡易成 林丕弘 汪忠榮 楊廷祥 朱子賢 王俊哲 王永明 林敬堯 李義祥 梁景隆 吳金峯 黃明隆 吳英世 洪東偉 鄭義熙 洪道明 張明德 劉德慶 陳松穗 郭建毅 蔡弼昇 陳火俊 黃燕輝 上列被告陳永順因傷害案件(104年度審易字第2035號),經原告對被告陳永順與其餘被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葉文博
法官郭任昇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