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28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9年訴字第228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書記官蘇紋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