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9年司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甲○○、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經聲請人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等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等,但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上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本院債權憑證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影本等件為證,復經本院依職權請雲林縣警察局西螺分局西螺派出所查明相對人等是否居住於戶籍地址,據其派員查訪結果,相對人現確未居於上址,此有該所職務報告附卷可稽。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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