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耀隆林信宇 間請求發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屏東縣○○鄉○○段○○○○號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他項權利部)。
二、又上開系爭土地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10000分之44,而本件請求拍賣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土地部分,其附表權利範圍載為10000分之22。故請釋明本件請求拍賣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究係為10000分之44?亦或為10000分之22?若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
三、請提出相對人林耀隆、林信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