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6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屏東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於民國95年5月30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月,緩刑2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之宣告並經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在案);又犯竊盜罪,於96年10月11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犯竊盜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於97年4月10日及同年5月19日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7月、4月確定,二罪並經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
其刑期合計1年5月又15日,於97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8年2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80006286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本院裁定宣告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8年3月13日
書記官邱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