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1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丙○○複代理人甲○○
乙○○被告丁○○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97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伍仟零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二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三七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原名稱為臺灣銀行,經核准變更組織為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權利主體同一,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明細情形如附表二所示,經核結果,尚有如附表一所示金額未為清償。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命被告應給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之判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及第
23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而未依約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借據、放款明細、利率表為證,本院依上開借款資料所載內容為審核結果,確與原告所述之事實相符。又被告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後,並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準備書狀就上開情事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已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認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原告全部勝訴,其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21,097元,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柯彩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書記官許珍滋┌──────────────────────────────────────────────────┐│附表一:97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編號│應給付金額│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起迄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備考│├──┼──────┼─────┼──────┼────────┼──────────────┼───┤│001│1,485,049元│95.12.26起│年息3.225%│96.01.27至清償日│逾期清償在6個月以內,按左列│││││至清償日止││止│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002│542,215元│96.04.26起│年息6.376%│96.05.27至清償日│同上│││││至清償日止││止│││└──┴──────┴─────┴──────┴────────┴──────────────┴───┘┌──────────────────────────────────────────────────┐│附表二:97年度審訴字第1084號之借款明細│├──┬──────┬─────┬─────┬─────┬───────┬────────┬─────┤│編號│借款人│普通保證人│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約定違約金│最後繳息日│├──┼──────┼─────┼─────┼─────┼───────┼────────┼─────┤│001│丁○○│無│2,000,000│89.10.26~│按原告放款利率│逾期清償在6個月│96.12.25│││││元│109.10.26│加年息1%機動計│以內,按左列利率│││││││分240期,│算(違約時利率│10%,逾期超過6│││││││依年金法按│2.225%)│個月者,按左列利│││││││月攤還本息││率20%計算││├──┼──────┼─────┼─────┼─────┼───────┼────────┼─────┤│002│丁○○│無│700,000元│同上│按原告放款利率│同上│96.04.25│││││││加年息0.45%機│││││││││動計算(違約時│││││││││利率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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