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發還扣押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益瑞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陳益瑞涉犯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4號貪污案件(下稱系爭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而扣案如附表所示手機、筆記型電腦等物,係聲請人及澎湖灣廣播電台所有,且已無扣案之必要,爰聲請發還之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固有明文。然查:如附表所示之物,雖為被告所有,且為系爭案件扣押之物,有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12月18日101年度保管字第126號扣押物品清單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0頁),惟系爭案件業經判決,聲請人並已提起上訴,是該等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不能遽予發回。本件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孫健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7日
書記官劉竹苞附表:
┌─┬───────────────────────┬──┐│編│物品名稱│數量││號│││├─┼───────────────────────┼──┤│1│ASUSEeePC筆記型電腦(含電源線)│1台│├─┼───────────────────────┼──┤│2│TOSHIBA硬碟(含轉接線)│1顆│├─┼───────────────────────┼──┤│3│SAMGSUNGGALAXYSIV手機(含充電器、手機門號:│1組│││0000000000號SIM卡、4G記憶卡各1枚)││├─┼───────────────────────┼──┤│4│A969長江手機(含充電器、手機門號:0000000000│1組│││號、00000000000號SIM卡、2G記憶卡各1枚)││├─┼───────────────────────┼──┤│5│N7000SAMSUNG山寨機(含4G記憶卡1枚)│1組│├─┼───────────────────────┼──┤│6│TranscendStoreJet1TB硬碟(含轉接線)│1顆│├─┼───────────────────────┼──┤│7│TranscendStoreJet1TB硬碟(含電源線、轉接線)│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