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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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67號聲請人 范嘉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72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黃媚鵑法官吳佳樺┌────────────────────────────┐│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1│150│├──┼─────────┼─────────┼──┼──┤│2│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1│18│├──┼─────────┼─────────┼──┼──┤│3│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4-NX-0000000-0│1│33│├──┼─────────┼─────────┼──┼──┤│4│台橡股份有限公司│0086-NX-0000000-0│1│7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