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5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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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540號上訴人即原告 全京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平其正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5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蕭涵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