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3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39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偉欣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10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童偉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630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2年3月11日確定,嗣於103年3月10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商標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童偉欣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2月22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2630號為緩起訴處分,由該署檢察官依職權送請再議,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於102年3月11日以102年度上職議字第259號維持原處分而確定,且被告所受前開緩起訴處分亦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屬共同正犯 郭俊林 所有,供其與被告童偉欣犯該案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童偉欣、郭俊林於警詢時,供承在卷,且附表所示之物,經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委任萬國法律事務所 鍾文岳 律師、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委任博仲法律事務所 陳絲倩 律師、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委任香港商霽霽企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負責人 吳圓圓美商蘋果公司委任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師 賴俊銘 鑑定之結果,均係仿冒品,此有鍾文岳律師出具之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陳絲倩律師出具之說明書及認定通知書、吳圓圓出具之鑑定報告書、賴俊銘出具之鑑定報告各1份在卷為憑,足認附表所示之物確為仿冒商標商品,按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附表:扣案仿冒商標商品┌──┬──────┬──────┬────────────┐│編號│商標名稱│商品名稱數量│商標權人│││(審定號)│││├──┼──────┼──────┼────────────┤│1│HELLOKITTY│手機殼21個、│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捲線器1個、│││││止滑墊2個、│││││包包1個、耳│││││機21個││├──┼──────┼──────┼────────────┤│2│HELLOKITTY│吊飾24個、貼│同上│││(00000000)│紙17張││├──┼──────┼──────┼────────────┤│3│美樂蒂│手機殼4個、│同上│││(00000000)│耳機5個、止│││││滑墊1個││├──┼──────┼──────┼────────────┤│4│酷樂米│耳機2個、吊│同上│││(00000000)│飾3個││├──┼──────┼──────┼────────────┤│5│iPhone│手機殼22個│美商蘋果公司│││(00000000)│││├──┼──────┼──────┼────────────┤│6│Rilakkuma│手機殼11個、│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耳機1個││├──┼──────┼──────┼────────────┤│7│Rilakkuma│吊飾7個、塑│同上│││(00000000)│膠包裝容器5│││││個││├──┼──────┼──────┼────────────┤│8│Disney│耳機14個│美國迪士尼企業公司│││(00000000)│││├──┼──────┼──────┼────────────┤│9│Disney│讀卡機3個│同上│││(00000000)│││├──┼──────┼──────┼────────────┤│10│Disney│手機殼13個、│同上│││(00000000)│手機套2個、││││(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11│Disney│吊飾10個、耳│同上│││(00000000)│機塞1個、止│││││滑墊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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