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志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