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補字第574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志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1,199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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