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9年度豐簡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簡字第8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 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戊○○
證   人 丙○○
證   人 乙○○
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9年11月15日下午2時30分
至荔園華廈社區進行履勘。
証人即荔園華廈社區總幹事丙○○應準備社區內有車位及無車位
之區分所有權人之建物(含專有及共用部分)謄本、車位証明書
。通知證人到現場(乙○○、丙○○)。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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