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685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其於起訴狀固記載被告住
居於「台中縣○○鄉○○路○段○○○號」,然經本院向該址送
達訴訟文書,則為無法送達,有退回之郵件附卷可稽。茲被
告之戶籍地係在南投縣○○鎮○○里○○路11之40號,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