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2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6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641號聲請人 黃國城 代理人 陳寶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0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
1628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9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6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2│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3│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4│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005│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1ND00000000│1│1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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